王月华、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0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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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0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月华、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月华;王芳;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049号之一原告:王月华,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新,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万象城A8-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2946586G。法定代表人:李亚丽。被告:涡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53292496J。法定代表人:姚艳。原告王月华、王**诉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名下房屋涡阳县蓝方御府小区(XX铺)进行担保,请求解除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请求解除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2、查封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涡阳县蓝方御府小区(XX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雨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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