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塔区吉雅五金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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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370号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塔区吉雅五金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塔区吉雅五金经销处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7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塔区吉雅五金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19号(烧锅大坑195号摊床)。经营者:范阴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吉雅五金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孙 潇书 记 员 姚 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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