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鑫与王新月、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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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072号案件名称
王亚鑫与王新月、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亚鑫;王新月;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072号原告:王亚鑫,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王新月,女,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姜李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系公司法务 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负责人:赵廷贺,系行长。 原告王亚鑫、王新月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亚鑫、王新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有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鑫、王新月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王亚鑫、王新月负担2756元,剩余2756元由本院退还给王亚鑫、王新月。 审判员 潘正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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