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书兵与周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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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97号案件名称
邬书兵与周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邬书兵;周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邬书兵,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邬书兵与被执行人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邬书兵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起按本金550000元,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2、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周涛偿还申请执行人邬书兵借款本金472000元;2、由被执行人周涛偿还申请执行人邬书兵借款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396000元;3、由被执行人周涛偿还申请执行人邬书兵借款本金的利息(以472000为基数,月息1分,自2021年1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执行人周涛自2021年9月起每月向邬书兵偿还10000元(优先偿还本金),上述协议内容限被执行人周涛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邬书兵据此协议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据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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