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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等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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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1331号
  • 案件名称

    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等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331号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马伊热·木拉提,女,1995年3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帕尔·衣迪力斯,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丽米热·阿布拉,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号。        主要负责人:郑景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4.48元,减半收取5422.24元(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已预交),因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5397.24元退回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        审判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明晶书记员    艾丽菲热·艾尔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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