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国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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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365号案件名称
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国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国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民,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即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诉张国民债权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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