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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青、姜志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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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261号
  • 案件名称

    郝玉青、姜志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郝玉青;姜志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261号申请人:郝玉青,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姜志伟,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郝玉青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志伟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申请人郝玉青的存款21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志伟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郝玉青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凡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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