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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李总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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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674号
  • 案件名称

    张翼、李总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翼;李总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张翼,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总会,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张翼与李总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总会应按照协议分批偿还原告共计10万元。因李总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6261.44元,已进行扣划,转交给申请人24994.44元,缴纳执行费126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9月13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9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6261.44元,扣除执行费1267元后,尚余63738.5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翼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总会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总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翼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岳红强书记员李煜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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