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苛与陈洪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8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871号案件名称
刘苛与陈洪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苛;陈洪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871号原告:刘苛,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被告:陈洪创,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原告刘苛与被告陈洪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苛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刘苛负担。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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