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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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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17号
  • 案件名称

    王友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友智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17号被执行人:王友智,男,200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关于新乡县人民法院与王友智罚金一案,法院作出(2021)豫0721刑初12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王友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友智违法所得4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王友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9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友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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