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平、邵珠印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新4003民特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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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民特219号案件名称
张秀平、邵珠印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奎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秀平;邵珠印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003民特219号申请人:张秀平,女,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邵珠印,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代理人:邵艳红(系邵珠印女儿)。 申请人张秀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邵珠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秀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申请人患“脑梗死(多发性)”,经治疗出院后逐渐出现记忆力减退的现象。2021年7月15日经第七师一三一团医院诊断,被申请人患血管性痴呆,现被申请人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需要家人的协助。现申请确认邵珠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邵珠印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邵艳红称,申请人张秀平所述属实,我系被申请人邵珠印和申请人张秀平的女儿,我同意认定邵珠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秀平为邵珠印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邵珠印,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系申请人张秀平丈夫。申请人张秀平与被申请人邵珠印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邵凤艳,次女邵艳红。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委托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就邵珠印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新绿司鉴字(2021)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邵珠印医学诊断为血管性痴呆(重度),法律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张秀平自愿担任被申请人邵珠印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邵珠印的长女邵凤艳,次女邵艳红均同意由申请人张秀平担任被申请人邵珠印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依据新绿司鉴字(2021)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邵珠印医学诊断为血管性痴呆(重度),法律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秀平作为被申请人邵珠印的妻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邵珠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邵珠印的长女邵凤艳,次女邵艳红均同意由申请人张秀平担任被申请人邵珠印的监护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邵珠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张秀平为被申请人邵珠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阿斯玛拉 热夏提汗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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