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可、傅江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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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61号案件名称
张静可、傅江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静可;傅江峰;洛阳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761号原告:张静可,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傅江峰,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阳市洛龙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朋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等权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培龙(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PPLL8K。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职务:董事长。原告张静可、傅江峰诉被告洛阳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静可、傅江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可、傅江峰申请撤回对洛阳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可、傅江峰撤回对被告洛阳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张静可、傅江峰承担。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梅洛宜书 记 员 张 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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