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萍、张和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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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518号案件名称
谭萍、张和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萍;张和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谭萍,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张和林,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萍与被执行人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问话传票、廉政监督卡各壹份。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2021年6月7日、6月28日、7月22日、8月15日、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股权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2021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借款本息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向云花审 判 员 张彩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绍平书 记 员 彭 博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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