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济朝与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永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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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24号案件名称
吴济朝与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永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永金;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永金;吴济朝;吴济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经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5700元、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有存款245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份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案件款50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10日之前履行5000元,直至2021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案件款。上述案件款2815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2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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