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5民初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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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5民初885号案件名称
李永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永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5民初885号原告:李永波,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临西县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帅,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临西县,系李永波表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负责人:赵培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勇,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永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原告李永波负担。审判员 郭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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