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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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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74号
  • 案件名称

    余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余晨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74号被执行人:余晨,男,彝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黎族自治州建水县。本院在执行余晨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晨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余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伶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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