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涛、李世杰等退伙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5执监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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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执监156号案件名称
李世涛、李世杰等退伙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世涛;李世杰;潘静案件缘由
退伙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执监15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涛,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址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李世杰,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潘静,女,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李世涛与被执行人李世杰、潘静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0504执2143号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世涛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到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理由是刘国威、李世涛、李静芹三人与李世杰、潘静退伙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刘国威、李静芹申请执行李世杰、潘静退伙纠纷执行案已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已查封到财产。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门福彬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马佳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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