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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桂英与黄勇、胡若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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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1336号
  • 案件名称

    粟桂英与黄勇、胡若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粟桂英;黄勇;胡若非;邵阳爱心爱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1336号原告:粟桂英,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华,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晶晶,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市大祥。被告:胡若非,女,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系胡若非丈夫。被告:邵阳爱心爱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湘林综合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6D9L08。法定代表人:伍芬梅。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桂英与被告黄勇、胡若非、邵阳爱心爱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桂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粟桂英负担。审 判 员 蒋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 雯书 记 员 唐纤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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