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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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576号案件名称
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小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0)陕032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某货款2096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12万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37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某某执行人6万元,下余案款31822元,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某某执行人31822元。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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