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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君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粤07司惩复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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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司惩复9号
  • 案件名称

    张彩君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
  • 裁判日期

    2021/8/10 0:00:00
  • 当事人

    张彩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粤07司惩复9号复议申请人:张彩君,女,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复议申请人张彩君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704司惩6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张彩君请求:撤销(2021)粤0704司惩6号决定书。事实与理由:(一)张彩君只变更两次诉讼请求。张彩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诉讼请求,重新主张由于郑某连导致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及设备损坏产生维修费用。张彩君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自行与郑某连达成调解,接受涉案设备及产品。若张彩君不配合郑某连处理涉案设备及产品,不仅会扩大郑某连的损失,而且也会增加法院审理的难度和时间。张彩君变更诉讼请求是基于客观原因,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所变更诉讼请求并未增加诉讼标的额,反而是降低诉讼标的额。(二)郑某连当庭确定下次开庭时间后,一审法院以开会为由再次变更开庭时间,张彩君也予以配合。本案开庭时间的延长,并非张彩君单方导致。(三)本案罚款金额较高。张彩君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仅是增加了4265.02元并且及时缴纳诉讼费,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降低整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的结果是降低诉讼标的额,张彩君本着尊重事实,减轻案件审理难度,罚款金额却远远超过张彩君增加的诉讼请求。(四)本次罚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以上条款仅是处罚标准和权利救济条款,张彩君的上述行为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亦未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彩君诉郑某连合同纠纷一案,张彩君分别于2021年3月9日和同月25日提交两份不同诉讼请求金额的起诉状,均向郑某连提起七项诉求,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案号:(2021)粤0704民初1452号】,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同年6月8日庭审时,张彩君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对起诉状中第二、三、四项诉求予以变更。一审法院当庭向张彩君释明若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及新增证据将依法予以处罚。同年7月5日,张彩君再次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起诉状中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至此,张彩君已三次变更诉讼请求,并对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反复变更。本院认为,张彩君提起本案诉讼后三次变更诉讼请求,且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与第三次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相差不足一个月,张彩君完全可以在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时明确并固定其诉求,但张彩君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仍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及新增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正常安排庭审活动,张彩君的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一审法院对张彩君予以处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张彩君的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张彩君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粤07司惩复9号复议申请人:张彩君,女,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复议申请人张彩君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704司惩6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张彩君请求:撤销(2021)粤0704司惩6号决定书。事实与理由:(一)张彩君只变更两次诉讼请求。张彩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诉讼请求,重新主张由于郑某连导致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及设备损坏产生维修费用。张彩君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自行与郑某连达成调解,接受涉案设备及产品。若张彩君不配合郑某连处理涉案设备及产品,不仅会扩大郑某连的损失,而且也会增加法院审理的难度和时间。张彩君变更诉讼请求是基于客观原因,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所变更诉讼请求并未增加诉讼标的额,反而是降低诉讼标的额。(二)郑某连当庭确定下次开庭时间后,一审法院以开会为由再次变更开庭时间,张彩君也予以配合。本案开庭时间的延长,并非张彩君单方导致。(三)本案罚款金额较高。张彩君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仅是增加了4265.02元并且及时缴纳诉讼费,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降低整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的结果是降低诉讼标的额,张彩君本着尊重事实,减轻案件审理难度,罚款金额却远远超过张彩君增加的诉讼请求。(四)本次罚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以上条款仅是处罚标准和权利救济条款,张彩君的上述行为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亦未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彩君诉郑某连合同纠纷一案,张彩君分别于2021年3月9日和同月25日提交两份不同诉讼请求金额的起诉状,均向郑某连提起七项诉求,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案号:(2021)粤0704民初1452号】,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同年6月8日庭审时,张彩君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对起诉状中第二、三、四项诉求予以变更。一审法院当庭向张彩君释明若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及新增证据将依法予以处罚。同年7月5日,张彩君再次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起诉状中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至此,张彩君已三次变更诉讼请求,并对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反复变更。本院认为,张彩君提起本案诉讼后三次变更诉讼请求,且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与第三次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相差不足一个月,张彩君完全可以在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时明确并固定其诉求,但张彩君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仍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及新增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正常安排庭审活动,张彩君的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一审法院对张彩君予以处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张彩君的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张彩君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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