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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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34号案件名称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34号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X9N。法定代表人:张炳奕,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外道区振江小区4栋6-8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YCBJXP。法定代表人:张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局主席。被告: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90号金马大厦兆祥座6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93060774E。法定代表人:马建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78751088XE。法定代表人:杨建春,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法定代表人:付长浩,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江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计6150元由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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