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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1803司惩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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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03司惩4号
  •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雅安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6 0:00:00
  • 当事人

    陈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司惩4号被拘留人:陈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司惩4号被拘留人:陈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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