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1803司惩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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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03司惩4号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雅安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8/6 0:00:00当事人
陈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司惩4号被拘留人:陈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司惩4号被拘留人:陈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余某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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