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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恬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财保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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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财保17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恬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恬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财保172号申请人:上海恬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正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昕娅,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田毓璠。申请人上海恬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1,28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2,126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杰书记员  唐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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