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知民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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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知民初141号案件名称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知民初141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西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经营者:赵磊。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恒口天天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海明玉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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