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万忠、游茂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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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0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万忠、游茂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万忠;游茂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万忠,男,1975年07月03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游茂芳,男,1960年0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忠与被执行人游茂芳民间借贷纠纷的(2021)浙08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游茂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游茂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徐万忠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游茂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游茂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7436.74元,优先偿付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261.74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游茂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游茂芳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委托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游茂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万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游茂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0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游茂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祝小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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