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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兵与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298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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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298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永兵与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永兵;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29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杨永兵,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重庆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166W。法定代表人:郭中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永兵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永兵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1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如下:1.最近一次银行开户情况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余额可用余额2021/8/19 17:41中信银行有208311.44-5400026.212021/8/19 21:59浦发银行有11000110002021/8/19 18:0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10399.8402021/8/19 17:40中国银行有5650.3402021/8/19 17:44华夏银行有3026.63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2004.8102021/8/19 17:41中信银行有802.42-3861714.59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325.102021/8/19 18:37重庆银行有323.07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233.3702021/8/19 17:50中国农业银行有223.8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10.6402021/8/19 17:50中国农业银行有9.9302021/8/19 18:37重庆银行有0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20 5:3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19 17:50中国民生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05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7:51兴业银行有0-1241486.982021/8/19 21:59浦发银行有002021/8/19 21:59浦发银行有002.其他资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并于2021年9月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9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冻结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荣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杨永兵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渝审  判  员   钟宇斌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陈军书  记  员   肖鸿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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