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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发与刘铁利、李琦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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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申9号
  • 案件名称

    郭永发与刘铁利、李琦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永发;刘铁利;李琦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永发,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铁利,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琦,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洮南市。        再审申请人郭永发因与被申请人刘铁利、李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吉08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永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卢伟光审判员    吴士伟审判员    李福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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