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发与刘铁利、李琦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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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申9号案件名称
郭永发与刘铁利、李琦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永发;刘铁利;李琦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永发,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铁利,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琦,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洮南市。 再审申请人郭永发因与被申请人刘铁利、李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吉08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永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卢伟光审判员 吴士伟审判员 李福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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