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新、辛玉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852号案件名称
张立新、辛玉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立新;辛玉春;王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辛玉春,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福,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新、辛玉春与被执行人王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8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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