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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宇哲、宫恩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921执恢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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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921执恢416号
  • 案件名称

    白宇哲、宫恩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宇哲;宫恩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921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白宇哲,男,1982年2月12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宫恩军,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申请执行人白宇哲与被执行人宫恩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921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0921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晓东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丽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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