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宇哲、宫恩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921执恢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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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921执恢416号案件名称
白宇哲、宫恩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宇哲;宫恩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921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白宇哲,男,1982年2月12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宫恩军,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申请执行人白宇哲与被执行人宫恩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921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0921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晓东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丽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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