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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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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44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4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月审 判 员  盛莉婷人民陪审员  曹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 尧书 记 员  张炎圻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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