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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破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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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7101破1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101破145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20日,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管了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的印章、账簿、财务账册清单等资料。经调查,除接管到的现金815.92元外,未发现其他财产,未发现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有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840元,经法院确认的破产债权3,211,947.13元。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宣告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上海内河航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晨审 判 员  陈 静审 判 员  袁蕾蕾法官助理  高建清书 记 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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