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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新、吴英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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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41号
  • 案件名称

    刘子新、吴英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子新;吴英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新,男,1962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吴英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新与被执行人吴英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英帅有房产(已轮候查封)、无车辆,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会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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