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阿斯哈尔·巴希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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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95号案件名称
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阿斯哈尔·巴希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阿斯哈尔·巴希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巴希尔,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与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巴希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125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8125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巴希尔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证券、在全国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巴希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巴希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沙吾烈努尔·阿孜依发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巴希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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