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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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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24号
  • 案件名称

    赵岩、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岩;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赵长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岩,男,1983年12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屯。法定代表人:崔东华,该村民委员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振,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长会,男,1959年9月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诉人赵岩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赵长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赵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赵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钱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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