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华与李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302民初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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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302民初1457号案件名称
李清华与李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清华;李茂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302民初1457号原告:李清华,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李茂强,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原告李清华与被告李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清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茂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清华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汪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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