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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柳芬、徐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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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613号
  • 案件名称

    邓柳芬、徐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邓柳芬;徐杰;罗灿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613号申请执行人邓柳芬。被执行人徐杰。被执行人罗灿。邓柳芬申请执行徐杰、罗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8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邓柳芬对徐杰、罗灿所需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杰、罗灿追偿,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杰、罗灿银行存款65955.4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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