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柳芬、徐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613号案件名称
邓柳芬、徐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邓柳芬;徐杰;罗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613号申请执行人邓柳芬。被执行人徐杰。被执行人罗灿。邓柳芬申请执行徐杰、罗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8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邓柳芬对徐杰、罗灿所需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杰、罗灿追偿,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杰、罗灿银行存款65955.4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岳聪军、吴世杰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4915号 下一篇 韩跃新、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特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