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佳仕木业有限公司、张光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2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245号案件名称
滁州市佳仕木业有限公司、张光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佳仕木业有限公司;张光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佳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3017272J。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光满,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现居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滁州市佳仕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光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353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30日前还款6272.00元(其中含执行款5000元,执行费703元,应承担的诉讼费569元),余款每月还50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玉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石应明书 记 员 余世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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