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勇涛与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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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9302号案件名称
衡勇涛与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衡勇涛;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野山花食品店;北京爱生堂医药研究中心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9302号原告:衡勇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野山花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171号304之1。经营者:陈英。被告: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莲平北路西侧信德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开宏。被告:北京爱生堂医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45号楼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张伟。原告衡勇涛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野山花食品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审判员 封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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