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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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35号案件名称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马智利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35号原告:马智利,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惠,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胡贤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智利、张惠与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智利、张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智利、张惠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书 记 员 赵完完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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