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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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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3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马智利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35号原告:马智利,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惠,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胡贤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智利、张惠与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智利、张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智利、张惠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书    记    员      赵完完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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