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李杰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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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863号案件名称
李朋、李杰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朋;李杰夫;马淑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863号原告:李朋,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杰夫,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马淑华,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朋与被告李杰夫、马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以与被告李杰夫、马淑华之间纠纷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7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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