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12328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123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12328号之二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刑初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处罚金2000元;涉案伪造的身份证二张依法没收;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伪造的身份证二张已经被没收;本案扣押物品手机一部与(2021)粤0304执14189、14947、16850、17087、17088、17302号案件扣押物品,于2021年8月27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合并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4800元,拍卖款已在(2021)粤0304执12328号案件依法上缴国库。此外,经全国执行系统及深圳鹰眼系统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规海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