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粮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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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981号案件名称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粮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粮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981号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狮岭社区金星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任千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粮纲,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粮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长沙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曾 怡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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