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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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716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16号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蝶,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生,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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