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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欢欢、马兴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5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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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5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任欢欢、马兴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任欢欢;马兴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欢欢,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马兴龙,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任欢欢与马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兴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账号62×××64_156_1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兴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账号04×××55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圣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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