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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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1909号案件名称
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1909号申请人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P6KXG1F。经营者:张万全,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新街。被执行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59115。法定代表人:沈井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鸠江区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自2021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委托他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财产调查;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0207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陈旭东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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