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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昕、杨青兰与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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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80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昕、杨青兰与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卢昕;杨青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80号申请人:卢昕,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杨青兰,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西安市灞桥生态区。  被申请人:余更珍,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被申请人:余建荣,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申请人: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县XX路XX段运管楼下。经营者:程辉  申请人卢昕、杨青兰与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昕、杨青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经营者程辉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31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更珍、余建荣、洛南县程辉厨卫经销店经营者程辉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书 记 员    石  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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