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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陈继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3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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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3431号
  • 案件名称

    李维、陈继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维;陈继勇;张连海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男性,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大东区。被执行人:陈继勇,男性,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连海,男性,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李维与陈继勇、张连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9638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0403.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继勇、张连海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维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继勇、张连海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陈继勇、张连海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继勇、张连海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继勇、张连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维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展执行员 李祥玉执行员 王可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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