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4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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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4959号案件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宽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4959号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玲,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祁宽莲,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释明,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告祁宽莲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依法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海波审 判 员 向自生审 判 员 陈金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建勇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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