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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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707号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康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0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被告:上海康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连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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