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弘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4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4330号案件名称
李弘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弘;北京软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4330号申请执行人:李弘,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北京软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韩兴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弘申请被执行人北京软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我院进行工作,申请人李弘与被执行人北京软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北京软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李弘人民币5000元,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结清本案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8执14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开-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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